25MAY
2016

中州国际打赢品牌侵权官司 侵权方被判赔8万元

发布者:admin

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店商标品牌侵权案件。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原周口中州国际饭店因 侵犯河南中州国际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有权被判赔8万余元。由于此案当事方之一是河南本土最大的酒店管理公司,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在河南酒店行业引 起反响。该案不仅给河南的酒店企业如何维护自身品牌利益提供了借鉴,同时也给省内一些喜欢“傍名牌”的酒店企业敲起了警钟。

河南中州国际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州国际)成立于1999年,隶属于河南省政府接待办,管理着近50家中高端酒店,是目前中国中西部地区最大 的酒店管理公司。自2005年起,连续七年被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授予“中国饭店业民族品牌先锋”、“中国饭店业民族品牌20强”、“中国饭店 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 、“中国最佳本土酒店管理集团”、“中国十佳酒店管理公司”等荣誉称号。

2004年河南省中州宾馆对“中州国际”文字及拼音、变形“中”字图案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河南省中州宾馆在2005年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授予河南中州国际,并授权河南中州国际对任何侵权行为可以行使保护权。

据河南中州国际称,原周口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从2008年开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州国际”文字等注册商标使用在公司名称和企业字号上进行 经营,严重侵犯了原告方利益,据此,河南中州国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口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河南中州国际拥有“中州国际”文字以及图案和拼音的商标专有使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方原周口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需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之相关条款,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河南中州国际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并销毁店内一切侵权物品及虚假宣传品。

据河南酒店网从中州国际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原告方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已经进行上诉。河南酒店网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近年来,随着酒店行业的发展,酒店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目前我省还有一些饭店未经授权许可在公司名称或企业字号上突出使用一些著名酒店品牌的名字,误导 公众,混淆服务来源,进行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此类企业一旦被起诉,就将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

随着国际和国内众多品牌酒店不断地入驻河南,其必将会加大对商标专有权的维护力度。此次河南中州国际的胜诉,为酒店名企行使品牌保护权提供了借鉴,同时也为一些“傍名牌”的酒店敲响了警钟。

 

出自: 转自河南酒店网